“南医大女生被害案”的追诉时效问题研究
追诉时效问题既可以是刑事实体法问题,也可以是刑事程序法问题.“南医大女生被害案”的追诉时效涉及追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麻某钢的涉案行为有无权力予以追诉的问题,而这显然是一个刑事实体法的问题.从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角度看,对于本案的追诉时效问题,应当适用旧法而不是新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加以解决.不能依据1997年《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规定中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表述推断出立法者在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新原则.在追诉时效问题上,从旧兼从轻原则贯彻的结局实际上是单一的从旧原则.犯罪嫌疑人麻某钢的行为不存在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对本案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有予以核准的极高可能性.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解决本案的追诉时效问题,体现了刑法溯及力中的从旧原则,彰显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因而是值得肯定的.
追诉时效、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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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C93;G80-05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73-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