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相关规定的法律适用须明确立法目的,并以之为指导,着力于实现填补损害的一般目的、相关条款特定目的.相关概念界定不清以及损害责任分担条款的适用等方面会影响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建议将环境定义扩张至经人工改造的环境,采狭义生态损害概念.宜科学运用公私法结合的环境救济规则,强化对环境私益救济的支持.在法律适用中根据一般和特殊来区分环境侵权归责问题,区分不同层面的因果关系理论.须关注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在实践中贯彻完全赔偿原则,注重利用分配矩阵、医疗监测等新技术、新方法来帮助确定损害及其分配.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一般民法责任恢复原状的特殊情形,发展其特殊规则.在法律适用中确定生态环境修复优先于恢复原状费用赔偿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不是私益损害,不应适用私益损害优先的规则.
民法典、环境污染责任、生态破坏责任、环境侵权、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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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科研基金项目;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HNSKYB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202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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