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对剽窃侵权的独立规制
剽窃是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作品进行发表、复制、传播的行为.剽窃侵权具有不同于一般著作权侵权的整体性特质.尽管剽窃的侵权对象具有多元复合性的特征,但是剽窃的核心含义能够将剽窃整合为一个整体行为.剽窃具有天然的“故意”侵权属性,剽窃行为人的“故意”具有特殊的恶性和危害性,以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对剽窃“故意”具有正当性.剽窃侵权的有效治理依赖整体性的独立规制方式,该方式能够契合多样态剽窃侵权的治理需求,为网络平台的剽窃治理提供规则指引,有助于厘清“剽窃”与“演绎”的界限,有利于惩戒和预防剽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应仅规定“剽窃”之名,而应当设立专门的条款对“剽窃”的含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内容作出规定.
剽窃、著作权法、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
37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科研究规划项目;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题研究课题
2020-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83-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