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约定到法定:人身保险犹豫期制度的构建
犹豫期制度对基于意思自治的契约严守原则的突破,既彰显了现代私法所强调的实质公平价值,也体现出经济法基于保险合同之公共属性而对保险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倾斜保护;既填补了我国立法在保险合同订立程序规制上之不足,也促进了保险的社会性功能的发挥.保险消费市场作为一个典型的竞争性市场,兼具交往性、外部性与差别性,犹豫期制度的构建应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动态博弈中关注主体间性的表现,从交往理性、外部性应对以及倾斜保护中寻求制度架构的理想形态.我国保险法的未来修订以及犹豫期制度的相关立法,应该明确规定犹豫期内投保人的审阅义务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一步对解除权的行使及效力规则予以完善,并在犹豫期适用的主体与险种范围上进行适当的限制,以便更好地发挥犹豫期制度权利确认与法益规范的功能.
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制度、投保人审阅义务、无条件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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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62;D922.284;F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2020-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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