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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理性审视

引用
绝对的“同案”并不存在,形式化的“同案同判”观念在方法论上的意义极为有限,缺少指导司法实践的工具性价值.形式化的“同案同判”不仅与以追求案件具体妥当性为目标的司法现实难以契合,而且会导致人们对“同案不同判”现象认识不足,不加分析地将其一概视为司法公正的敌人,从而也否定了某些差异化判决所具有的合理性.为了避免此问题,我们必须从绝对主义的“同案同判”回归到相对主义的“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将刑事司法中的“同案不同判”区分为不合理的“同案异判”与合理的差异化判决.二者最重要的区别是:前者已经丧失刑罚均衡,而后者仍然能够保持刑罚均衡,并更好地实现个案公正.

刑事司法、同案同判、个案公正、同案不同判、差异化判决

37

D925.2;D616;C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189

2020-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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