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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下的表见代理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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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2条未置可否.立法对此的悬搁表明,伪造印章下的表见代理构造较为复杂,无法通过单一的条文进行简单而直接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判断的对象只是伪造的印章,则该行为只能定性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相对人判断的对象既有伪造印章又有其他外观,在相对人对伪造印章不知情下,相对人可以独立地对其他外观进行判断,以明确行为人行为能否定性为表见代理.正是伪造印章具有复杂的表见代理结构,立法不对其做出判断是更为可取的选择.审判实务中的特殊类案裁判,有悖理论上有关容忍型表见代理的认定.此类案件的裁判,应明确此类代理的主观性,且明确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知情未反对.

伪造印章、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容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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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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