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前置法认识错误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在描述犯罪客观要件时,如果使用了“非法、违反国家规定、违反规章制度、违反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字样,那么这些条文所规定的犯罪类型就是行政犯;而上述“非法”所指向之法、国家规定、环境保护法等,就是行政犯前置法.由于我国传统的犯罪故意学说没有把违法性认识错误区分为行政犯前置法认识错误与刑法规范认识错误两种类型,因此导致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张因立论根据不同而争议不断.行政犯前置法认识错误与刑法规范认识错误有很大的区别.前者属于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问题,若其不可避免,则能阻却犯罪故意;而后者是对刑法规范本身的认识问题,即使其具有不可避免性,也不能阻却犯罪故意,只可减免责任.犯罪故意要件符合性应分解为形式符合与实质符合两个层次.其中,行为人对行政犯前置法有认识可能性是实质符合的重要根据.判断行为人对行政犯前置法认识错误能否避免,需运用可行的判断标准和简便有效的方法.
违法性认识、行政犯前置法认识错误、刑法规范认识错误、故意要件形式符合、故意要件实质符合、社会危害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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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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