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携带权的属性、影响与中国应用
欧盟颁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首次在立法中确立了数据携带权,赋予个体无障碍地获取与转移个人数据的权利.但数据携带权并不具有成为一种基本权利的条件,而且可能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数字市场的良性竞争.应当将数据的可携带性视为一种努力目标,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对数据控制者施加不同的责任.对于中国而言,首先要避免在立法层面照搬照抄欧盟的数据携带权.其次,在涉及数据获取与转移的场合,需要在不同的场景中赋予个体不同程度的数据携带权.在不影响隐私期待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为个体提供获取数据的便利,并且不应对普通用户设置数据转移的技术障碍.此外,还可以利用数据携带权倒逼政府实行数据共享.
数据携带权、个人信息保护、竞争法、政府数据共享
37
F204;F830.9;D9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98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7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