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之教义学分析——兼评“劝烟猝死案”
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的深入解读,可知它们是否包含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不确定的.从现行法下的处分原则也无法导出该原则.通过结合案情做细化分析、诉诸法的任务、排除不当观念、做适当类比、考虑解释者所处的时代背景等方法可以对案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作相对确定的把握,并可大致认定“劝烟猝死案”的判决涉及公共利益.现行法未规定更关乎公平正义的附带上诉,因此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即便存在也是“片面”的,不能以背离它为由否定正确的二审结果.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公共利益、处分原则、程序正义、附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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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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