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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法律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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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后,地方发债合法化,但地方既有债务未能得到妥善处置,而且新增了大量的隐性债务,两者叠加积聚成为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对此,首先分析其制度成因,这需要对地方发债制度本身进行检讨.受存量债务、权力配置不清、权力清单不明以及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缺失等因素的影响,地方发债制度在具体设计中背离制度设计的基本逻辑而出现异化,为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形成埋下了制度隐患.其次,在地方发债制度的运行中,地方发债合法化附带强化了地方债务的政府兜底预期,并且地方发债行为具有多重目标,加之监督与制约缺位,这样,地方极易越权发债,形成地方隐性债务风险.最后,地方发债制度据以推行的制度前提都处在建构过程中,也影响到地方发债制度目标的实现与风险的防控.因此,要在制度框架下对地方隐性债务风险进行一体化法律防控,除了完善地方发债的相关制度之外,还要进一步规范地方发债制度的运行、完善制度前提的支撑以及提升地方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地方隐性债务、系统性风险、风险防控、预算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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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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