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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个人数据权的演进及其启示

引用
因数据处理市场长期被美国企业主导,欧共体及欧盟自1970年起实施数据处理方面的统一政策,目的是限制美国企业,重点是协助消费者转向本土企业.欧盟个人数据权经历了4个阶段的演进:欧共体早期明确上述政策并提出以访问权为核心的个人数据权雏形;欧共体后期将个人数据权塑造成限制数据跨境转移的合法依据;欧盟早期通过《95指令》实现个人数据权的体系化并构建起以行政救济为主的救济机制;欧盟近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不仅为消费者从他国企业转向本土企业提供携带权,而且还赋予个人数据权人权地位和行政监管机制的域外效力.在本土企业主导国内市场的情况下,我国不能照搬欧盟的个人数据权机制来限制本土企业的发展.

个人数据、产业发展、数据跨境、国家安全、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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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5;F279.23;G2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36

2019-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8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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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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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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