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直觉选法及其克服——由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9号判决展开
司法直觉虽不可避免,但应予监控.冲突法的特殊规范原理使司法中的直觉选法在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中较为普遍.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9号判决是近年来展现涉外选法技艺较为充分的判决,但在法律适用位序、先决问题及时际冲突的裁判过程中仍有司法直觉的残留.以之为鉴,更有助于凸显无形的司法直觉,精准聚焦以利标本兼治.外部规制路径是系统养成冲突法的意识并体系化冲突法的选法技艺,此为治本之策;内部规制路径是促进裁判选法说理的格式化、流程化和模块化,此为治标之策.如此内外结合,持续训练,才能锤炼出反司法直觉的抗干扰能力.
法律选择、司法直觉、选法流程、体系选法、判决格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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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8SFB1009;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9CDJSK08XK25
2019-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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