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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在宪法上的风险预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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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已经步入风险社会,预防重大风险是当代中国治国理政“底线思维”的要求.宪法是各种社会子系统的统一规范平台与链接,必然要求国家肩负起风险预防的义务.风险概念在宪法教义学上可以通过区别“危险”概念加以建构,中国宪法文本中蕴含七种不同领域的基本风险形态.宪法上的预防义务是国家保护义务的拓展,其在中国宪法上则有人权保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双重需要.中国宪法上的风险预防义务规范体系包括“监测-评估-控制”“反思-协调-学习”“处置-转移-分散”和“完善-发展-容忍”四种规范形态.风险预防活动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以防止国家滥用剩余风险的分配权或借助预防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风险预防、国家义务、法教义学、合宪性审查、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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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D64;B82-0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37

2019-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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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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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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