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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科技创新税式支出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以组织理论为切入点

引用
税式支出成为政府用来激励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已建立以支出为基础的研发投入税收抵扣、以收入为基础的技术转让税收优惠和综合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全方位的激励制度.然而,税式支出激励制度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出现专利量多质低、税收不公平与增加税收成本等弊端.究其原因,从组织理论分析发现税务机关实施的激励科技创新税式支出制度难以平衡专业性和协作成本.尽管如此,激励科技创新税式支出制度也不能简单地被废除或用其他非税激励手段如知识产权或财政直接支出所替代.任何激励手段都存在缺陷,需要税式支出与其他激励制度之间混合适用、相互配合、取长补短.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应在税式支出的税收法定、逐步纳入预算法调整、注重考量专利质量和加大查处税式支出欺诈行为力度4个方面规范激励科技创新的税式支出制度.

激励科技创新、税式支出制度、组织理论、非税激励机制

36

D925.2;F276.44;F812.42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9-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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