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事实论要——案件事实的一种新分类
有效辩护原则要求案件事实的发现或者证明应该合理包容被告方的有效参与.根据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的交往共识理论,辩护事实概念的建构既有可能,也有必要.包括无罪证明在内的辩护事实的证明,被告方并不一定负有证明责任,即便被告方在特定情形下对此负有证明责任,也可以借助检察官所负的保证客观义务尤其是借助法官所负的依职权澄清义务而得以完成.辩护事实的范围既包括“积极抗辩”事由、有罪推定情形下的抗辩事实以及证明责任转移下的被告人抗辩事实3大实体法事实,也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以及程序性辩护之前提事实.作为案件事实的一种新分类,辩护事实的证明应当是一种自由证明而非严格证明,其证明程度仅须达到“合理怀疑”成立即可.
辩护事实、积极抗辩、交往共识、自由证明、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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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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