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界定及保障——基于“被告人同意理论”的分析
如何界定及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近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谈论的热门话题,但该问题并未随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以及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得到解决,因此需要借助新的刑事诉讼理论加以分析.“被告人同意理论”是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同意行为的抽象,由同意的功能、同意的对象、同意能力的界定以及同意能力的保障构成.在这一理论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对指控事实及罪名的同意,属于被告人同意的对象之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则是评价认罪认罚同意能力的重要指标,由于其关涉被告人重大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因此需要按照自愿性、明智性及事实基础的标准进行界定;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实际上是对认罪认罚同意能力的保障,可以从审前保障、庭审保障及司法证明保障3个方面具体展开.“被告人同意理论”不仅可以适用于妥当解决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界定及保障问题,而且还可以拓展适用于解决其他同意对象之同意能力的界定及保障问题.
被告人同意理论、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
36
D925.2;R-05;F27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61
2019-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6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