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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态缔约规则:现行法检讨与民法典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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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交换正义,现代合同制度开始从消费者进路或格式条款进路,关注由当事人之间磋商对等性障碍引发的非常态缔约规则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经历了从单行法回归民法典的过程;在再法典化国家,对消费合同的调整,亦部分或整体地由单行法晋级为民法典的内容.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就格式条款之规制,在体系化地整合现行法以及完善具体规范方面任务艰巨;而且,在合同编中回应消费合同之缔约规则问题,也不失为较优方案.

磋商对等性障碍、非常态缔约规则、格式条款、消费合同、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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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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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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