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
长期以来, 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存在着两项认识偏差:一是只有法定赔偿才能解决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案件, 而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3种传统赔偿方式应当被用于解决不确定性较低的案件;二是法定赔偿所面临的高适用率、低预见性问题, 只有通过改造法定赔偿规则才能实现.上述认识的共同错误在于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人为地分割为高确定性和低确定性两个领域.但实际上,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具有全局性.无论从法教义学还是法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 结论都是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本来就难以精细计算.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当法定赔偿在重压之下出现适用比例过高、预见性太低的问题时, 正确的解决方式不是单纯地改造法定赔偿规则本身, 而是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 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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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14;R197.32;R473.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113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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