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商业化塑造——由欧美新区域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引发的思考
中国国有企业以"公私混合"身份参与全球经济竞争引发激烈争议, 甚至构成中美贸易战的焦点.原系澳大利亚国内竞争政策的"竞争中立"正通过欧美新区域贸易协定成为国有企业国际新规则.竞争中立规则内含的新型反补贴、商业考量和公司治理要求, 实质是以"行为规制"改变"主体属性", 既可避免国有企业的"私有化", 又可通过"公平竞争"的要求实现国有企业的商业化塑造.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 竞争中立规则虽是西方排斥中国国有企业、展开制度竞争的法律武器, 但不失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促成国有企业回归企业本质的合理成份.我国可积极推出中国版的竞争中立规则以促其向"良法"发展, 并在批判借鉴欧美范式的基础上推进政府补贴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化, 助推国有企业的商业化塑造和良性发展.
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商业化塑造、欧美区域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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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2;F270;D922.29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CFX066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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