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继续性合同的解除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解除制度统合德国法上一时性合同的解除与继续性合同的终止, 并充分考虑了继续性合同的解除通常不向过去发生效力的特殊性.即便如此, 仍存在特殊对待继续性合同解除的必要, 因为对继续性合同而言, 防止合同继续性的弊害与维持合同关系的安定性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亟待权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针对某些具体的继续性合同规定了预告解除与非任意解除制度, 《民法典合同编 (草案二次审议稿) 》增设了预告解除的一般规定.预告解除旨在为期间未定的继续性合同保有终期到来的机能, 应与任意解除相区别.非任意解除不能被一般法定解除所涵盖, 且有将其一般化立法的必要, 现阶段可借整体类推与诚信原则的具体化来实现.

继续性合同、预告解除、任意解除、非任意解除

36

D923.6;F252;F812.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22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59-16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36

2019,36(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