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规增持的私法救济
随着证券市场并购案件的不断增多, 违规增持行为愈演愈烈.大额持股信息披露规则已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但该规则内含的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符, 需要坚守.虽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对防止违规增持各自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成效极为有限.摆脱危机的根本路径在于针对违规增持行为构建合适的私法救济体系.违规增持合同是有效的, 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违规增持者可以获得股票所有权.但是, 违规增持是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复合型信息错误行为, 不能只责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还需以”恢复原状”来阻止”暗渡陈仓”.沿着”责令限期转让”向”判决限期转让”转变的逻辑路径, 法院可以判决其限期抛售违法所持有的股份, 令其吐出违法收益并应归公司所有.在改正完成前, 违规增持者不得行使该股票的表决权.
违规增持、信息披露、利益衡量、限期转让、吐出规则、表决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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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LS2017B08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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