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政府角色冲突之协调
PPP模式本质上是商事行为, 应基于商事思维来考察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协调政府角色在商事主体与监管主体间的冲突.在主体与行为这两种政府角色冲突的协调路径中, 应当回归到行为路径, 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基于合同机制将PPP模式中政府监督职权进行转化, 利用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实现PPP模式中政府两种角色冲突从显性化到隐形化的转变, 以减低对抗性;二是利用监督清单公告招标文件、民间自提等机制, 引入涵摄性条款、监督权行使程序条款、政府支持责任条款, 将基于公共利益维护而可能存在的隐形理念冲突转化为合同内容, 通过合同限制政府监督的随意性.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角色冲突、商事思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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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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