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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视阈下农地信托法律规则之构建

引用
农地信托实践中面临着农地信托的设立有失规范、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甚明晰、农户的权益缺乏有效保障机制等困惑.在"三权分置"视阈下, 农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应为土地经营权.设立农地信托应由农户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受托人将该信托合同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即可, 不必办理信托登记.受托人在信托期间享有占有和自主经营农户承包地的权利, 但不应享有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或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的权利.农地信托受托人履行义务有其特殊性, 应对分别管理义务、亲自管理义务规则加以适当调整, 并对谨慎管理义务规则进行细化.农地信托应设置信托监察人制度、受益人大会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以对农户的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三权分置"、农地信托、土地经营权、信托法

36

D922.282;F830.8;F32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128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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