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中“其他含义”的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我国商标法中将地名商标“具有不同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的可注册性例外规定扩展适用到含地名商标中,反而暴露出更多问题.常用的语义要件解释路径把“其他含义”视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公众认知”.“第二含义”解释路径主张“其他含义”是获得显著性的特殊表述,却与商标法理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则体系存在一定冲突.解决上述适用困境的关键是探索“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之观点的内在法理,将其科学地融入可注册性要件体系中.应回归立法初衷,根据地理描述性和欺骗性来判断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与此同时结合中文的表达特点和我国的实践经验,用“其他含义”的语义解释辅助进行地理描述性与欺骗性的判断.借鉴符号价值与符号意义理论,可发现“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地理描述性静态要素方面的判断依据.“其他含义”还可用于肯定地名的陪义,作为一种正当理由排除因地名导致的品质欺骗.
地名商标、其他含义、描述性标志、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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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VHJ002;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资助项目TJFXQN18-0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63162110
2019-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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