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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网络广告法律规制之完善——美国的经验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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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点击付费、社交网络、网站、链接广告、电子邮件、弹出广告等新兴网络广告形式推广自己的法律服务已成常态.但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相关法律规定零散不系统、禁止现场劝诱规则缺失、规范律师事务所网站与主页内容的广告准则缺失、传统广告的信息披露要求与律师点击付费广告不相适应等诸多问题.对此,可借鉴美国律师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律师网络广告法律规范体系,使用点击协议进行信息披露以克服字符限制之局限,禁止律师对潜在客户以实时电子通信的方式进行现场劝诱,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网站应当遵守的实体广告准则予以明确规定.

律师网络广告、现场劝诱、点击付费广告、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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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5;TP393.098;F279.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81

2019-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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