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区分为核心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多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但相关立法的定位存在偏差.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主体)的联系仅在于该信息可以识别某人或与某人存在联系,而这不足以使个人控制该信息或使其归属于个人支配.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发端于个人基本权利(人权)保护,保护的是人的尊严所派生出的个人自治、身份利益、平等利益.个人信息不等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不等于隐私保护规范,但隐私保护是个人信息利用的前提,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个人信息安全有别于公法保护的安全利益,前者只是一种个人权益,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而后者属于公共利益,由刑法保护.只有区分需要保护的这些法益,才能正确地理解和移植源自西方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正确地建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信息隐私、信息安全、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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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5;TP309;A8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9-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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