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征性刑法“污名化”现象检讨——兼论象征性刑法的相对合理性
当前象征性刑法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使得其成为批判刑事立法的“万能”工具.某罪名立法是否象征性刑法,一方面应审慎考察其效力,而不能仅从不完整的适用率统计或能否根治犯罪、处置犯罪等方面得出结论;另一方面,刑事立法彰显国家的价值观本是立法活动的应有之义,为了安抚民众的不安感等“潜在的目的”设定,也并非一律失当.在当前社会背景下,象征性刑法没有必要也无法全面恪守扎根于古典社会形态的刑法谦抑性原则.象征性刑法依其与法益的关联程度,可分为绝对与相对的象征性刑法,对前者应持否定态度,而后者原则上具有正当性,但也应采取限制措施,尽量消除其负面影响.
象征性刑法、“污名化”现象、谦抑性、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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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K061;TS20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西南政法大学青年创新团队项目
2019-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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