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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与制约: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是国家基本法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之下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两者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为了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确保这一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当充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的作用与价值,妥善处理职能管辖竞合的关系,建立案件管辖的前置协调沟通机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并非自行衔接,而必须是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后的依法衔接.留置措施的转换应适用“案退、人不退”的原则,即使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不宜恢复留置措施.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应当重点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作用.监察调查应有条件地准许律师介入,以体现程序法治之价值.

监察调查、职能管辖竞合、留置、检察监督、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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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2019-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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