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原则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的适用
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实践中,担保债权人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没有得到公平补偿、重整计划草案因小额债权人组的出现而强行通过、出资人权益被不公平调整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平衡器的公平原则,在利害关系人博弈时秉持增量共赢、实质正义的一般规律.合同利率、“可比借贷法”和“贷款成本法”对确保担保债权人获得合理补偿捉襟见肘,应当采用非市场化、逐案调整、有阈值的程式法作为最优公平补偿法.“重整效率提升说”“中小债权人利益保护说”“商业理由说”难以为小额债权人组的设立提供法理依据,应审慎对待普通债权人的分组表决.重整中的公司具有运营价值,可将“壳”资源计入公司资产,依据绝对优先权原则处置.
上市公司、公平原则、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担保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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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F276.6;F8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201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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