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具有纲领性作用,其不仅影响民法典分则的制定,还影响破产法的适用,主要表现在民事主体多元化与破产法适用对象单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的整合与破产欺诈行为的调整两个方面.目前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分类并不匹配,应当建立个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破产制度,进而形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体分类相匹配的破产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作了扩充和整合,更加强调民事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的调整,直接对破产欺诈行为造成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规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逻辑设计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效力体系构架方面不完全契合.应当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的角度调整破产欺诈行为的内容,以期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相衔接.
民法总则、破产法、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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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271;G2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CFX045
2018-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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