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犯罪所得之没收

引用
我国刑法所称“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即犯罪所得,包括犯罪收益、犯罪报酬和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犯罪所得在性质上类似于强制返还不当得利,不能单一归入刑罚或者保安处分.在适用没收犯罪所得时,宜兼采绝对没收、全面没收、总额没收和人道主义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应注意区分各共犯在责任意义上的犯罪所得与没收意义上的犯罪所得.在过失犯罪中也可能存在需要没收的犯罪所得.针对第三人的没收则应视善意或恶意第三人而论.没收犯罪所得不宜规定时效制度.

犯罪所得、财物、没收、第三人、时效制度

35

D924.11;D669;TG146.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2018-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26-13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35

2018,35(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