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8.02.030
论使用可能性丧失的损害赔偿
”差额假说”是判断财产损害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 但不能将差额等同于损害.损害之本质在于状态恶化, 若该状态客观上具有财产价值, 即使不存在差额, 也应肯定存在财产损害.使用可能性本身具有财产价值, 标的物不能使用致使权利人遭受不利之状态, 权利人得主张使用可能性丧失的损害赔偿, 而不能仅以是否采取替代措施作为赔偿与否的标准.在认定其赔偿范围时, 不能以维系使用可能性所需费用作为依据, 而应结合商业化思想, 以实际发生或假定发生的替代措施费用为参照.在标的物之使用具有经营用途时, 使用可能性的赔偿应按照所失利益赔偿规则认定.
使用可能性、差额假说、客观损害、商业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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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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