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8.02.026
论合作社自治的商法机制
合作社自治意味着合作社行动的自我安排及其行为结果的自我负担.合作社通过营利、营业与互助而构造成一种商法自治机制.营利为合作社自治提供内在驱动, 并经利用交易论、公平分配论及其背后的国家干预说证成而归于商人制度之下.营业有赖于营业资格的制度支持与营业实践的积极扩张, 是合作社自治的外在形式.互助是合作社自治的行为基础;合作社借由互助, 能够直面乡村振兴问题, 进而促成其自治.由商法思维及在其支配下所重构的商人体系, 与基层经济民主这些法治元素一起共同消解合作社自治的生存困境, 进而支持其有效实现.
合作社、自治、营利、营业、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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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D07;F123.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22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