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8.02.0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法律保障
现代社会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与邻避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不无关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不足, 既有程序性法律规范不完善的原因, 也有司法救济不利的原因.因此, 必须以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为基准对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行政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规则加以重塑和完善.一方面, 为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中应当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度、延长参与的时间;另一方面, 为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必须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实质性审查.以此, 建立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法律保障机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正当法律程序、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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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D630.1;F276.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YJC820081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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