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8.01.018
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
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是调节权利保护标准的基本规则.停止侵害救济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策略行为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则易引发“市场失灵”.鉴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责任规则所采取的法院“公共估值”定价模式也并不完全符合成本与效率原则.理论上应辩证考察两种规则的优弊,修正停止侵害救济所遵循的绝对化观念,追问替代性赔偿的有限效果;立法上应设置停止侵害的适用规范体系,合理安排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与替代性赔偿之间的转化模式,平衡法权利益分配与资源供给.
知识产权法、停止侵害、赔偿、财产规则、责任规则
35
D926.14;C936;F25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CFX033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8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