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8.01.012
重实行与靖盗源——清律“盗贼窝主”立法原理及当代启示
传统律典处罚的“共犯罪者”是指“共同实行犯罪”之人,《大清律例》的“贼盗”篇亦是如此.强窃盗律原本仅处罚实行上盗者,但考虑到那些并不一定实行上盗的窝主的危害性可能并不亚于实行者,甚至可以说窝主实乃盗贼之根源所在,故特定律例亦将窝主纳入处罚范围,并根据其特殊性设以细致的处罚规则.以主观情状上的造意、共谋为纲领,以客观行为上是否同行、是否分赃为条目,对窝主行为定以一般处理规则.同时,进一步区分“盗贼窝主”的身份、窝盗行为发生的地域与窝留盗贼的种类等,细化特别处理规则.这一立法模式将重实行与靖盗源结合起来,体现出传统时代以实践为导向、不刻意追求理想化完备理论体系的立法思维,值得当代反思与借鉴.
大清律例、贼盗律、盗贼窝主、共盗、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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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校级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7ZFQ82001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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