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8.01.006
醉驾出罪依据论——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为分析对象
在醉驾不必一律入罪成为事实的情况下,将醉驾出罪的教义学依据主要有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限缩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以及根据“但书”的规定对抽象危险犯作实质解释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确立了将“但书”的规定和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作为醉驾出罪依据的基本构架.“但书”的规定的体系定位应为“行为论”而非“犯罪论”,且不能作为独立的出罪标准.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将导致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无法区分,从而使危险犯理论陷入困境的后果.
醉驾、但书、抽象危险犯、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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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TP393;P2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AFX011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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