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8.01.005
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立法检讨——以积极治理主义为视角
自现代化转型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刑事治理力度,犯罪化态势明显,但刑法立法却怠于加强对腐败行为诱因的控制与预防,无意通过犯罪化减少腐败行为的制度性诱因,成为导致当下腐败行为刑事治理出现困境症结之所在.以预防治理为主导,缘权而治的积极治理主义理念支配了后现代化以来世界腐败行为治理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在犯罪化根据、可责性依据以及刑罚配置方面实现了现代贿赂犯罪理论与立法的创新发展.在我国进入“全面反腐时代”的背景下,应确立积极治理主义的立法理念,构建具有遏制腐败诱因发生功能的罪刑规范,重点增设“诱因控制型”贿赂犯罪,提升贿赂犯罪立法的规制能力和效果.
贿赂犯罪、积极治理主义、诱因本位、组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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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D630.9;F279.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