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介入国家豁免诉讼之“补缺”功能与结构安排
外交部门介入本国法院审理的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从结构上弥补了普通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主权国家所面临的对外关系利益主体缺位,具有保障司法居中裁判之“补缺”功能,而非代行司法裁判权.国家豁免诉讼制度的结构安排为此提供了平衡保障.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判例、“泰特公函”和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发展演变表明,对外关系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而非外交与司法权限的划分)是外交介入国家豁免诉讼的决定性因素.对外关系利益与私人权益的重合使得外交介入国家豁免诉讼面临再次失衡的可能,应受到外部制衡.我国可以在国家豁免制度立法中规定利益平衡原则,明文赋予外交“补缺”国家豁免诉讼之功能,并从外交介入的形式、效力和事项范围三个方面保障此种“补缺”功能之实现,维护我国对外关系领域的公私利益.
国家豁免、对外关系利益、私人权益、外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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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15;TP392;D99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203
2018-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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