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以尽责管理义务的引入为视角
机构投资者是代客理财的金融性中介机构.目前,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内,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管理活动,仅赋予传统的信义义务予以调整.然而,在金融创新的视阈下,机构投资者因介入多重法律关系及所表征的复杂的主体地位,如果仅课以传统信义义务进行规范,明显呈现出调整不足的状态.面对这样的情况,在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引入调整机构投资者双重义务体系的尽责管理义务的概念,明确机构投资者在证券投资管理活动中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内容,重构我国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体系,从而解决我国金融创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
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股东诚信义务、尽责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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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F4
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
2018-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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