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允诺的效力体系
允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定位偏离且规定不足,作为债的中心议题未获得体系性展开.允诺的多义性既展现为对公众允诺等形式的法定单方允诺之债,又含有信赖保证之意充当债法领域的价值基础,形式上多体现为单方契约行为.对允诺效力的论证从“原因要素”过渡到一种“纯粹理性的公设”后,允诺的拒绝和接受等问题均应予以形式化或法定化,并辅以“合意合同与允诺”的区分模式来修正“合同与单方允诺之债”的二元结构.我国民法典一方面应围绕“单方合同中的允诺”完善债务免除、单方保证等5类针对特定人具有法效的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应补充“契约范式外”的法定允诺形式和内容,以多元形式完善债的发生根据.
合意、允诺、单方允诺之债、单方契约、效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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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F301.22;F27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8
2018-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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