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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刑法及其规避

引用
“象征性立法”或“象征性刑法”的概念最早源于20世纪60年代北美学者有关政治和象征性的讨论.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德语文化圈中,有学者开始在法律社会学和批判刑法学的领域内开展对象征性立法问题的讨论.到20世纪80年代末,“象征性立法”的含义在刑法学范畴内被特定化,学者们用其来概括某些新近立法规定的特征并进而对其提出系统批判.①随着我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现象的出现,也有不少学者接受了“象征性立法”的概念,并同样以此为理由质疑和否定我国近年来的刑事立法.②然而,究竟什么是“象征性立法”,刑法中的哪些规定属于“象征性立法”,从学术界尤其是国内学者已有的论述来看仍存在内涵不清外延不明之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开展讨论难免有失严谨.

刑事立法、学者、刑法学、法律社会学、性化现象、批判、立法问题、立法规定、概念、学术界、文化圈、特定化、政治、系统、外延、特征、缺陷、内涵、国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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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8-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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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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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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