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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从“指导案例51号”切入

引用
实际承运人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却规定其对旅客/托运人承担合同责任,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其法律地位,厘清其从事运输的法律关系,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指导案例51号”中法院判决实际承运人对旅客承担合同责任,但或许因理论准备不足,论证过程中回避了这一疑难问题,其指导性价值难免受限.相较于履行辅助人,利他合同债务人是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合理解释.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研究对我国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建设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实际承运人、代码共享、利他合同、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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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4

天津市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式基金项目HK2013YB01

2017-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3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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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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