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与履行利益赔偿
针对合同撤销与履行利益赔偿可否并存,德国法上存在正反两说.对这一命题的证成,“双重效果”理论并非妥适的依据.应基于与解除合同的“相似性”,在撤销合同的效果上作等同评价.针对恶意隐瞒标的物品质情形,基于两项缺陷的存在及请求权的相互影响,赔偿履行利益具有正当性.请求权基础应为合同法相关规范,谨防侵权法的渗入.在我国,评价重心并非合同存在与否,而是违约行为的发生.在规范层面,具有支持撤销合同之后赔偿履行利益的现实可能.裁判实务虽然尚未有所突破,但应对学理进行吸收借鉴.除了恶意欺诈之外,此命题可拓展适用于重大误解,但不适用于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合同撤销、履行利益、恶意欺诈、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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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F121.21;A84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CFX055
2017-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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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