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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庭警察权的形态及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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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警察权,是指法院排除妨碍诉讼行为、维护法庭秩序的权力,是裁判权的附属权限和必要延伸,其行使应当兼顾公正和秩序两大目标.按照不同的行使原理,法庭警察权可以分为3种形态,每种形态下法庭警察权的行使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作为程序性制裁手段,法庭警察权主要表现为剥夺或限制行为人的参与权、听审权、发表意见权等诉讼权利;作为行政制裁手段,法庭警察权主要表现为剥夺或限制行为人的财产权、自由权等实体权利;作为刑事制裁手段,法庭警察权主要表现为对妨害司法类犯罪的当庭直判.在行使法庭警察权的过程中,除了应当明确各自的界限外,还应当遵守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律师言论豁免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

法庭警察权、法庭公正、法庭秩序、程序性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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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606010187;北京大学靖江青年法律领袖国际交流项目1501111025

2017-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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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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