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委托规范体系之重塑
我国行政委托现有规范框架在实践中几近被全面突破,这尽管是政府寻求自新的表征,但也是威胁行政民主的新风险.通过立法规范行政委托,本质上是行政组织权的法律保留,其关键在于,相关规定需在保证行政民主的前提下不阻碍组织效率.基于“委托—代理”原理、行政体制改革的价值原理、行政与立法分权制衡原理等三方面考虑,行政委托的法律保留事项不应包括“法律依据”这一内容,而应聚焦于“受托主体的资质条件”、“禁止性委托事项”和“行政委托的程序规则”等内容.
行政委托、行政组织权、法律保留、行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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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7-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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