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范缺失及立法补正
随着国际安全态势的日趋严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样态也逐渐复杂化.然而,我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现行规范体系却呈规制不力之态.在频繁修法备受诘责的当前情势下,基于国家法益重大性及其保护迫切性之考虑,应在遵循解释权限划分原则的基础上,以立法解释的方式,对侵略等具有实质可罚性、但我国刑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进行定性与定量方面的合理解释;对于“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背叛、履行公务期间”等内涵指涉不清、外延模糊的立法术语,应明确其规范意旨,以利于做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认定.对于部分罪名设置中的罪刑失衡问题,考虑到所涉及的国家法益的重大性,也应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补正,以提高刑法规范供给的有效性.
危害国家安全罪、国家安全、规范缺失、立法补正、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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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6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5C28
2017-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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