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契约的适用范围与效力
诉讼契约作为通过当事人合意而发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诉讼行为,是最能体现当事人主体性的制度之一.在一般性认可诉讼契约合法性的前提下,尚需建立完善的技术规则,以妥善安排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程序安定之间的关系,其中以诉讼契约的适用范围以及效力为重点.就诉讼契约的适用而言,当事人得就可自由处分事项订立诉讼契约,并遵循确定性规则以及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以满足诉讼契约的公平性要求.就诉讼契约的效力而言,只需认可诉讼契约的负担效,探讨诉讼契约的处分效并无实益.诉讼契约只有在当事人提出时法院尚可进行斟酌,法院无须依职权调查,必要时通过释明行为来妥善安排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及实质平等.
诉讼契约、确定性规则、负担效、辩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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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7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3023;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CLS2016C59
2017-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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