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债权瑕疵引发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依《物权法》第106条的之文义,在不动产抵押权场合,除物权处分权瑕疵引发善意取得外,根据从属性原理,当主债权不存在或无法取得时,抵押权也无法取得,故《物权法》第106条无法涵盖因主债权瑕疵而引发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若干类型.《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的规定也未明确登记公信力是否覆盖为满足抵押权确定性要求而被登记在登记簿上的主债权.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借助解释论重构从属性原则的效力方式,同时将登记公信力有限扩展至已登记的主债权,使得主债权为了不动产抵押权的存在而被拟制为存在,进而支撑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在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通过细化登记公信力的规定,适度限制主债权瑕疵借助从属性原则对抵押权的影响,从而填补这一法律漏洞.
善意取得、从属性原理、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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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F293.33;TP3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105
2017-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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