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将环境法益中的自然法益与人类法益进行分立保护是研究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的基点.污染环境罪保护的自然法益表现为自然的自洁性利益,其以自然的“自我代谢能力”为判断标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当认定为故意而非过失.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具体规定以及排放、倾倒行为的语义封闭性,决定了污染环境罪中的“非法处置行为”具有兜底性.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若发生于企业外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件;若发生于企业内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件.
污染环境罪、自然法益、人类法益、责任阻却、非法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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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X705;X3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FFX038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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